Detailed Notes on 產強積金

申請人需前親身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交法庭費用,並確定聆訊的日期和提交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。

破產受託人/破產管理署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,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,滿足破產人士和其受養人衣、食、住、行生活開支上的需要。

某些專業及特定行業,如律師、會計師、地產代理及證券交易商,他們破產後一般不可以再執業;而破產人亦不可以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。

強積金是世界銀行倡議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下的第二支柱,目的是為在職人口提供基本退休保障,必須與其他支柱(例如自願性儲蓄和社會服務,例如房屋及公共醫療服務等)相輔相成,互相補足,才能更全面保障退休生活需要。積金局重視提升強積金的充足度,而關鍵在於以下五大因素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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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了解,官員早前陸續與各黨派議員簡介有關修訂細節,政府希望「先下手為強」,明確指出若成員破產,債主或清盤官不能將強積金計算入破產者的資產內(若市民 申請破產,包括物業、保險等所有資產均需用作還債),以堵塞強積金或會被要求用來還債,或有人以破產為名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漏洞。

不過,解除破產令後,便可獲免除所有可予證明的債項,但已歸屬於受託人管理的破產人資產並不會歸還予破產人,因有關資產有機會被變現還債。此外,破產紀錄會於個人信貸報告的「公眾紀錄」中永久保存,公眾亦可向法庭查詢個人的破產紀錄,因此破產前必須緊慎考慮,想想是否有方法避過沾上這個污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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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破產期間,破產人的所有消費將會受到嚴格的監管,而非必要的開支將會被禁止,例如非必要地乘搭的士。同樣地,保險產品並不算是生活必需品,因此在破產後希望購買新保單,基本上是不會被允許的。

然而,積金局不能干預中介人的商業決定、介入純粹有關服務質素而不涉及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的問題,或就中介人與計劃成員的爭議指令中介人作出賠償。

計劃成員不要受不法分子唆擺作出虛假聲明。你可按此獲得更多如何避免違規的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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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僱主可以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,向僱員抵銷需要支付的長期服務金/遣散費。僱主可從僱員帳戶抵銷的款額,不應多於向你支付的長期服務金/遣散費款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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